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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7-09-08   来源:   点击量: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全校一切力量,更好地为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度过心理难关,提供危机干预服务,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院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院系部门、保卫部门、后勤管理处、校卫生所等单位负责人担任;小组下设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处长任该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处主管副处长、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中心专兼职心理咨询教师、各系辅导员、班主任、各系学生会心理干部、心理健康协会干部、各班心理委员、宿舍舍长等成员组成。学院成立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由3-5人组成。

第四条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全面规划和领导我院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为重大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办公室职责: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机制,多渠道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在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与心理咨询工作,组织从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人员参加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技巧和方法学习、培训,聘请专家开展讲座,为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做好预防教育、早期预警、危机干预、后期跟踪、制度建设等基础性工作。专家组工作职责: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

第五条各系学生的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由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参加此项工作。系全体学生工作干部尤其是持有心理咨询师国家证书的辅导员(咨询中心兼职心理咨询员),应带动其他辅导员、班主任、系学生会心理干部、班级心理委员、宿舍舍长等积极协助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抓好本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各系成立系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站。

第六条学院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社团组织,充分发挥学院学生心理组织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宿舍舍长等在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预警与干预对象

第七条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对象是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与心理测评中发现以及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这些对象往往易受重大生活事件的严重影响,情绪剧烈波动,认知及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当前的危机。

第八条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一)遭遇突发事件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遭遇性危机、受到自然或社会意外刺激的学生。

(二)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

(三)既往有自杀(有企图或者实施过自杀行为)未遂史或家族中有自杀者的学生。

(四)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的学生。

(五)学习压力过大、学习困难而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

(六)个人感情受挫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七)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八)性格有过于内向、孤僻、偏执等突出缺陷的学生。

(九)严重环境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十)家境贫困、经济负担重、深感自卑的学生。

(十一)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

(十二)长期有睡眠障碍的学生。

(十三)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感到自己无能,看不到出路的学生。

(十四)其他有情绪困扰、行为异常的学生。

尤其要关注上述多种特征并存的学生,其危险程度更大,应成为重点预警和干预的对象。

第九条对近期发出以下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咨询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一)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二)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三)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容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十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办公室应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人们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同学们的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第十一条各系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环境适应等开展教育;应通过学生心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学院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举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心理剧场、心理沙龙等活动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二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估、早治疗,信息通畅,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三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每年对全院新生进行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系心理健康辅导站成员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心理健康汇报制度。为掌握全院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院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

(一)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对班上同学的心理状况至少一周向辅导员汇报一次,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辅导员汇报,并填写《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周报表》上交系心理健康辅导站。

(二)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主任、班级心理委员、宿舍舍长、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系心理健康辅导站的负责人应每周至少一次专门向辅导员了解全系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系心理健康辅导站应每月填写一次《系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月报表》交院大学生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工作办公室。

(三)如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系心理健康辅导站应及时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向系主管领导和学院主管部门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大学生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工作办公室报告。

(四)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办公室应及时向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五条建立师生员工的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报告制度。全体师生员工一旦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给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办公室。专家组对系、校卫生所、心理咨询教师、其他师生等报告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录入制度。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办公室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将全院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办公室及时将全院学生的心理状况、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中的学生名单、学生心理普查结果异常名单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十八条对于已经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其心理危机程度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专家组评估确定。

第十九条建立支持体系。学院、各系应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应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辅导员、班主任应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各系应动员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家长、朋友对这些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

第二十条建立治疗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受心理治疗为主。对症状表现较重及以上者必须第一时间取得其监护人的认可,在相应的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或立即将其送专业精神医院治疗。

第二十一条建立阻控体系。对于学院和系可以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院和系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或可能攻击的对象,学院和系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各处室、系教职员工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大学生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办公室及学生所在系。

第二十二条建立监护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一)对心理危机较轻,能在学院正常学习者,该生所在系应成立以心理健康辅导站站长为负责人,以及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同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所在系、学院汇报该生的动态情况。

(二)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学院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该生所在系应将其家长请来学院,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订书面协议后,由家长在校外同住陪伴监护。

(三)经专业机构或专家组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该生所在系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系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该系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学院保卫处应派保卫人员协助该生所在系对其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治疗救治期间,该生所在系亦应指派干部、教师、班干部等人员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第二十三条建立救助体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设立生命热线电话,开辟网上生命热线,派专家定期值班,便于对发出危机求救信号的学生进行紧急心理援助。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所在系的学生工作干部,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校卫生所、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办公室等。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可以先将学生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

(二)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配合学院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学院及医疗部门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三)校卫生所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转校外医院住院治疗。

(四)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心理危机事故救助具体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并将具体方案报学院主管领导及相关系。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四条因心理危机而请假、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回校)时,除按学院的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之外,还应向所在系、教务处、校卫生所、学工处公寓管理中心、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和干预工作办公室出具学院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由以上部门全部审核通过后方允许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复学以后,学院和该生所在系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其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宿舍成员等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在每月填写一次的《系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月报表》中向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办公室报告该生的近期心理状况。

第二十六条根据各系提供的情况,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组织专家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了解(鉴定),并将了解(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系。

第二十七条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该生所在系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关心,应安排心理委员、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对该类学生保持密切关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一)培训制度。学院将对从事心理咨询的专兼职教师、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全体政工干部、班级心理委员、宿舍舍长和院、系学生心理骨干进行定期培训。

(二)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系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办公室备案,并填写《学生危机事件情况表》。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该生所在系亦应将其详细材料上报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办公室备案。

(三)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专家组鉴定,或由中心指定的校外专业医院或机构进行鉴定并有书面证明。

(四)保密制度。参与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的预警与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全院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来说,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一)预警与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或个人协助而单位负责人或个人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二)参与预警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三)系对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上报信息有误,或执行学院危机预警与干预方案不力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各系应针对本系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本系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有针对性地对本系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应对失恋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就业困难学生、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的学生等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第三十一条各系在开展危机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手机短信等。

第三十二条本方案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